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
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法释〔2008〕15号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