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

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法办发〔2009〕2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的需要,现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1〕1号)中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2,即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不再执行。

2009年10月12日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  

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  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罪,于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  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法定代理人  ……(概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见、提供的有关证据)。辩护人  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  的情况调查报告。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概述被告人  的情况调查报告中与其量刑密切相关的内容)。控辩双方对被告人  的情况调查报告表述了以下意见:……。(如果可能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罚的,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对于认定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结合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    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日起至      日止)。

二、被告人  ……(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    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对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表述为:

“被告人  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宣告无罪的,不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  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样式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的需要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制作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反映“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特点。

三、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语言表述应当简洁、通俗易懂、注重说理,便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理解。

四、首部

1.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和户籍所在地。应当写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和户籍所在地。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形的,可以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姓名予以表述,但应当用括号注明“自报”。户籍所在地可以不写。

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不一致的,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2)出生年月日。应当写经审理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情形的,可以分别表述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和“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同时用括号注明“推定”。

属于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首部应当直接写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  周岁”。

(3)文化程度。应当表述实际就学状况。如,可以表述为“小学二年级文化,辍学”或者“初中一年级学生”等。

(4)工作单位、学校、住址。应当写查明的工作单位、学校和住址。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一致的,可以不写住址。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地方犯罪的,应当写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写。

(5)所受强制措施的情况。表述为“因涉嫌犯  罪于      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首部应当写明以前是否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2.法定代理人

(1)未成年被告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无法查到法定代理人的,可以不写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宜出庭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并在审理经过段出庭人员中表述为:“被告人  的法定代理人  经法院通知未出庭”或者“被告人  的法定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未出庭”等内容。

(3)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开庭审理时已成年的,不列法定代理人。

3.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的,在审理经过段“翻译人员  ”后增加表述为:“翻译人员  ,社会调查员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4.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的,在审理经过段可以表述为:“按照  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以   诉〔    号起诉书……”直接接审理经过段。

五、事实

(1)概述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时,应当简明扼要,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的隐私。写明与被告人量刑密切相关的情况即可。

控辩双方对未成年被告人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应予客观表述。

对于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可直接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之后,表述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经自行调查了解到……”。

(2)事实部分要注意写明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证据情况;控辩双方对年龄及证据的意见;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年龄、证据要进行分析、认证。

六、理由

注意写明有关认定或者推定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的理由。

对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的年龄适用推定的,在“本院认为”部分可以表述为:“鉴于通过法庭调查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本院根据掌握的现有证据材料,依法推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七、对隐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为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只写姓、不写名,表述为“张某”、“王某某”。

隐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应当在首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表述其真实姓名。

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证人,应当写明其真实姓名。

八、对于第一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3、6、9及其说明制作。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2、15及其说明制作。

九、对于第二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可以参阅本样式以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1、13、16、17、18及其说明制作。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刑初字第  

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  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罪,于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被告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要概括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内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  、书证  、证人  的证言、被害人  的陈述、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  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简要概述被告人  的情况调查报告中与量刑密切相关的内容。如果可能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罚的,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  的行为(具体)已构成  罪。(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议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    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日起至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

审判员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样式的说明

一、本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应尽量予以简化的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样式》(法发〔2003〕6号)基础上制定本样式。与《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样式》相比,本样式增加了“被告人  的情况调查报告”内容及“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等部分内容。

二、括号“( )”部分的内容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写明的内容,没有相应事项的,不需要写明。

三、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