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2012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2〕12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