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

计算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16日发布的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736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32736(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25.43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25.43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0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