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网络竞价交易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产权人、竞买人、竞买组织方均应严格遵守相关交易规则。虽然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但因违反交易规则,不能形成有效承诺的,交易依法不能成立。
二、网络竞拍是拍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其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在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拍卖法》的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民二终字第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纬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郝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县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40号三田世纪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关景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益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邢志,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大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商桂林,该市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国,该市场员工。
上诉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鼎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产权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雪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阿依古丽、代理审判员高燕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茜娟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7日,青海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将69号标的物(地上附着物建筑面积12850.84㎡、土地面积34505.50㎡)委托产权市场公开挂牌交易。2011年7月20日,国投公司向产权市场递交《产权转让申请书》,该申请书对转让方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企业评估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日,国投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产权市场,就69号标的物的转让签订《产权转让服务协议》,由国投公司委托产权市场办理上述财产转让的相关事宜,委托事项包括:(1)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2)指导甲方填写《产权转让申请书》;(3)协助甲方制定产权转让内部决策文件;(4)审核甲方提供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资料;(5)负责对甲方提供的产权转让标的进行现场勘查、核实;(6)委托律师事务所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7)负责制定、发布《产权转让公告》;(8)负责征集、审核意向受让方,并参与相关谈判;(9)负责与甲方共同确定意向受让方,并确定交易方式;(10)进入竞价程序后,负责组织网络竞价活动公开转让;(11)负责制定《产权交易合同》;(12)确保交易资金安全,负责办理产权交易价款结算手续;(13)负责出具《产权交易凭证》;(14)负责监督交易双方资产的交割;(15)负责协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16)按照青交市场产权交易规则应提供的其他服务。
2011年7月21日、9月1日、9月17日,产权市场在《青海日报》、《西海都市报》及其网站上刊登发布了69号标的物产权转让公告和网络竞价公告,就转让标的评估价格、挂牌价格、受让人条件、网络竞价方式、保证金的交纳等予以了公告。
2011年9月20日,产权市场利用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组织参加竞价的三个竞买人对69号标的物进行网络竞价,在竞价进入限时竞价阶段,通过多次竞价,剩红鼎公司、西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又进行几轮竞价。当红鼎公司报竞价2893.78万元后,伟业公司在限时180秒的竞价阶段,其计算机页面计时器在竞价倒计时至19秒时停止计时。在伟业公司操作人员询问原因及产权市场工作人员解答时,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红鼎公司以成交价2893.78万元竞得69号标的物,此次竞价结束。
2011年9月30日,产权市场、红鼎公司在上述《竞价结果通知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国投公司未盖章。
国投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向产权市场送达《关于不予确认西宁市南川东路69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项目竞拍结果的函》,认为由于竞价过程中竞买一方计算机出现故障,给交易结果带来不可预见的影响,对于当日的竞价结果不予确认。
产权市场在向金马甲网路系统机房托管服务商北京国研网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核实金马甲网络运行状况,并于2011年9月28日接到该公司网络和服务器运行平稳的证明后,于2011年9月30日向国投公司呈报《关于认定西宁市南川东路69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项目合法受让人的函》,认定红鼎公司为69号标的物转让项目合法受让人。同日,产权市场和红鼎公司在《竞价结果通知单》上签字盖章,作为转让方的国投公司没有在竞价结果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并以此次竞买活动中存在竞买方计算机故障,给交易结果带来不可预见的影响为理由,不予确认网络竞价结果以及拒绝履行向红鼎公司交付资产。
产权市场是1997年经青海省政府批准成立的进行产权交易的专业机构,经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备案,是青海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青海省唯一从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的机构,也是青海省财政厅选择确定的青海省唯一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活动的机构。
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是由全国30多家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出资成立的互联网网络竞价平台,隶属北京市产权交易所。本场网络竞价活动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凡通过产权市场受让资格审查并在金马甲网站注册、申请竞价、注册账户被激活的竞买人,均可登录金马甲竞价大厅参与竞价活动。“集中竞价方式”流程包括:1.阅读须知;2.通过产权市场受让资格审查成为意向竞买人,并在金马甲网站注册账户;3.参与竞价。集中竞价的过程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组成。竞价开始后的1小时(15:00至16:00)为自由竞价阶段,竞价人的报价只要高于底价,即为有效报价。自由竞价阶段结束后,即进入限时竞价阶段。限时竞价阶段由多个竞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竞价周期为3分钟。在一个限时竞价周期内如无人加价,当前的最高出价者即为该竞价标的的买受人,该标的的竞价活动结束;如限时竞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竞价周期起点,往后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最后一个限时竞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人即成为该竞价标的的买受人,该竞价标的的竞价活动结束;4.成交确认。买受人竞价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弹出成交提示,同时金马甲网站会将《竞价结果通知单》发送至该买受人的金马甲注册账户,买受人须在竞价成交当日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结算交割。买受人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时间缴纳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并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该院在原一审过程中对产权市场在组织双方当事人网络竞价过程中电脑计时器在倒计时最后19秒出现停止的现象,向北京金马甲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甲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该公司书面答复该院,计时器在最后19秒停止倒计时不是网络故障,而是互联网中的迟延现象,可以瞬时激活,不影响报价行为。竞价人伟业公司反映后,产权市场工作人员及时指出该停止现象不影响其竞价,并询问是否继续竞价,其表示不再竞价。
红鼎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红鼎公司竞得69号标的物转让项目的竞价结果合法有效,红鼎公司与国投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2.判令国投公司向红鼎公司交付69号标的物全部资产,并配合红鼎公司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国投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关于国投公司与产权市场的关系问题。(二)关于交易是否依法进行,竞价结果是否有效的问题。(三)关于产权市场对竞价结果的确认能否对国投公司产生约束力的问题。(四)关于本案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合同是否依法成立的问题。
(一)关于国投公司与产权市场的关系问题
该院认为,本案中,国投公司依据青海省国资委批复,与产权市场签订《产权转让服务协议》并递交《产权转让申请书》,双方在《产权转让服务协议》和《产权转让申请书》中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事项、交易的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从上述协议的约定内容来看,国投公司委托产权市场负责组织对转让标的物的网络竞价活动,在进入竞价程序后,产权市场负责组织网络竞价活动公开转让、负责制定《产权转让合同》、负责办理产权交易价款结算手续、负责交易双方资产的交割和协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5条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即由国投公司委托产权市场办理69号标的物的公开挂牌交易事宜。
(二)关于交易是否依法进行,竞价结果是否有效的问题
该院认为,出让人国投公司、竞买人伟业公司、红鼎公司和竞价组织方产权市场均按照《金马甲竞价大厅使用规则》、《金马甲网络竞价操作须知》等有关网络竞价操作文件,完成了竞价公告、金马甲注册账户、网上竞价等竞价过程,整个竞价过程并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虽然在最后的限时竞价阶段,出现伟业公司操作的计算机页面计时器在倒计时19秒停止计时的现象,但金马甲公司和北京国研科技公司书面答复该院19秒停止现象是互联网一种迟延现象,不影响加价操作,通过加价操作,可瞬时恢复正常。上述停止计时现象不属于《金马甲竞价大厅使用规则》规定的由竞价组织方决定竞价活动中止或终结的故障范畴。况且产权市场现场工作人员对计时器停止现象予以解释,并告知其不影响继续加价,作为竞买人的伟业公司应按照金马甲网络竞价规则进行报价,对互联网迟延现象应按照市场工作人员的提醒及时操作,若未及时操作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红鼎公司按照金马甲竞价规则报价2893.78万元属于要约,金马甲系统自动生成的竞价结果属于承诺,红鼎公司作为竞买人,在此次竞买过程中按照交易规则竞价,并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的规定,在排除上述停止计时的现象不属于故障问题的前提下,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生成的竞价结果,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并且此次交易经过三个竞买人16轮的竞价产生最终的竞价结果,国投公司关于最后19秒停止计时影响加价,并且未实现充分竞价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产权市场对竞价结果的确认能否对国投公司产生约束力的问题
该院认为,按照产权市场与国投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第(9)项约定,产权市场负责与国投公司共同确定意向受让方,并确定交易方式。第(10)项约定,进入竞价程序后,产权市场负责组织网络竞价活动公开转让及国投公司《产权转让申请书》中明确约定,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国投公司委托产权市场以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公开竞价,并最终由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如上所述,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生成的竞价结果,合法有效,产权市场经确认并向红鼎公司送达《竞价结果通知单》的行为,属于《产权转让服务协议》约定的委托代理的事项,并且产权市场向北京国研网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核实金马甲网络运行状况,并于2011年9月28日接到该公司网络和服务器运行平稳的证明,确定交易当日网络运行并无异常后,才向红鼎公司送达《竞价结果通知单》,产权市场的该确认行为并未超出国投公司对产权市场的授权范围,对国投公司具有约束力。在挂牌交易规则由案涉当事人共同确定适用,交易过程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交易结果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国投公司以交易过程未实现充分竞价为由对结果不予确认,将破坏网络竞价的稳定性。国投公司关于产权市场无权确认交易结果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四)本案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合同是否依法成立的问题
该院认为,国投公司以《产权转让服务协议》委托产权市场对69号标的物转让事项发出要约邀请,竞买人伟业公司、红鼎公司对该标的物的价款通过网络竞价发出要约,国投公司通过金马甲交易系统这一特定交易方式作出承诺,金马甲系统最终自动生成的红鼎公司报价2893.78万元竞价结果作为国投公司的承诺,该承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并且从本案网络竞价公告结果的内容来看,有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和价款,是当事人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认定国投公司与红鼎公司有关69号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该院认为,本案中网络竞价结果合法有效,国投公司与红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及《拍卖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一、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于2011年9月20日对西宁市南川东路69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网络竞价结果合法有效,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有关上述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成立;二、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西宁市南川东路69号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相关权证资料)。案件受理费186489元由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国投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适用的依据与本次交易规则严重相悖。本案中参与交易各方约定按照《金马甲竞价大厅使用规则》等有关网络竞价文件操作,但原审判决却将《拍卖法》作为交易依据。《拍卖法》的规定交易流程、方式、要求,与本案各方的约定殊不相同,本案不应适用《拍卖法》。二、本案交易成立的条件与原审判决的认定完全不同。原审判决认定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生成的竞价结果即承诺,违反《金马甲网络竞价操作须知》的内容。依据《金马甲网络竞价操作须知》等文件约定,本次网络竞价的“成交确认”是买受人竞价成功,系统弹出成交提示,金马甲网站将《竞价结果通知单》发送至该买受人的账户,买受人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三、原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案所涉标的转让,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本次交易未签订书面协议,买卖合同不成立。四、原审判决对网络问题处断的认定违反交易规则和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关于“产权市场工作人员及时指出该停止现象不影响其竞价,并询问是否继续竞价,其表示不再竞价”的认定没有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金马甲公司和北京国研科技公司书面答复称19秒停止现象是互联网一种正常现象,不影响加价操作。上述停止计时现象不属于网络竞价规则规定的决定竞价活动中止或者终结的故障范围。这一认定不符合《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红鼎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适用《拍卖法》正确。(一)现行规范性文件对本案适用规则的指引。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青海省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中各方的关系应当适用《拍卖法》进行调整。(二)网络竞价活动是拍卖活动的一种形式,一审法院适用《拍卖法》作为裁决本案的依据,符合立法精神。(三)《拍卖法》所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与《金马甲竞价大厅使用规则》、《金马甲网络竞价操作须知》中有关合同成立的条件完全一致,并无冲突,不存在一审法院为规避上述两个竞买规则而选择适用《拍卖法》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形。二、关于交易成立的条件。《金马甲网络竞价操作须知》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竞价成交后当日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根据该规定,“成交后”是签署合同书的条件。换言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是双方合同成立后的工作,而非合同成立的条件。与上述观点一致的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和《青海省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规定,故双方之间的交易既然已经成交,就意味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是否签订合同书,与合同是否成立无涉。本案中以电子形式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书面形式。三、关于所谓“网络问题的处断”问题。(一)无论该竞价系统在案发当时是否出现计时器迟滞运行的现象,该现象产生的后果均不能由红鼎公司承担,红鼎公司在此次竞买活动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国投公司认为产权市场处置不当,从而导致全部竞价结果无效的说法完全不能成立,即便国投公司认为其与产权市场存在纠纷,也不能否定红鼎公司作为无过错的竞买人已经竞买成功的事实。(二)国投公司无权对此次竞价结果提出异议。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青海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之规定,有权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效力提出异议的,仅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是企业产权转让的批准机关,国投公司无权对交易是否有效提出异议。(三)本案中所涉及的各项竞价规则均为国投公司以及产权市场所制定并发布,若有不同理解,应当作出对国投公司不利的解释。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产权市场提交意见称,一、产权市场系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产权市场的行为受《拍卖法》有关规定的调整。产权市场系青海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唯一一家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依法接受国投公司的委托,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后,将其拟转让的资产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置。而网络竞价这一活动,完全符合《拍卖法》中有关“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的界定,所以该活动应当受《拍卖法》的调整。二、交易成立的条件。根据合同法原理,在网络竞价中,电子承诺到达竞买者使用的计算机系统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至于国投公司所谓须签订合同书合同才成立的理解,完全和国投公司与产权市场共同制定的交易规则不符。尤其需要说明的是,交易规则明确指出,双方成交后才签订合同书,就是明确了签订合同书之前,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而无需另行确认。三、使用电子合同形式进行不动产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所有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均选择网络竞价的形式进行交易,其中不乏大量的不动产交易。全国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均认可电子合同属于特殊的书面合同这一常识。四、产权市场对本次竞价的处置程序合法,无任何不当,国投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资格。综上,请求驳回国投公司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庭审中,国投公司提交了西宁仲裁委员会2011年12月14日开庭笔录,用以证明产权市场在与国投公司产权转让服务协议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计时器停止是事实。经本院二审质证,红鼎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产权市场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除产权市场工作人员询问伟业公司是否继续竞价,伟业公司表示不再竞价这一事实外,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
2011年9月21日,伟业公司委托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致函产权市场称,按照你市场事先的提示、说明,在自由竞价时间结束后,进入限时竞价阶段,在限时竞价阶段,伟业公司作为意向受让方,有权在180秒的时间内进行竞价。但在限时竞价阶段,在其他方竞价后,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计时器读秒至倒数19秒时,计时器停止读秒。伟业公司现场参与竞价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要求你市场指派的技术人员樊强进行处理。你市场技术人员樊强在确认计时器停止读秒,拟处理时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弹出竞价结束的提示。因上述计时器读秒停止,致使伟业公司在剩余的19秒期限内丧失了竞价机会。鉴于上述情况,请你市场就如何维护伟业公司参与南川西路69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项目竞价的权利及时给予答复处理。同时,伟业公司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合法权益的全部权利。
2011年12月5日,《伟业公司关于〈通知函〉的复函》称,1.本公司对2011年9月20日下午15时西宁市南川东路69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公开转让网络竞价过程及结果不予确认;2.本公司要求你市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重新组织对西宁市南川东路69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项目竞价;3.本公司保留采取合法措施,维护合法权益的一切权利。
又查明,在产权市场与国投公司产权转让服务协议纠纷仲裁案庭审中,仲裁员询问产权市场:“有没有倒计时停止19秒现象,网络竞价放弃确认书都签字了吗?”产权市场答:“停止19秒是事实,4家中有3家签字,伟业公司没签。”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国投公司与红鼎公司间就69号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效力如何。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关于案涉交易应遵守的交易规则
本案中,国投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产权市场,就69号标的物的转让签订《产权转让服务协议》,由国投公司委托产权市场办理上述财产转让的相关事宜。2011年9月19日、9月20日产权市场分别与伟业公司、红鼎公司签订《网络竞价协议书》,就两公司参加69号标的物转让项目的网络竞价活动作出约定。各方主体在产权市场利用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对69号标的物进行交易,均应遵守交易规则,而《金马甲网络竞价操作须知》、《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均是该交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审中,红鼎公司和产权市场称,国投公司提交的《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与公示的文件不符,产权市场与红鼎公司出具的《金马甲竞价大厅使用规则》系发给所有竞买人的原文。对于该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原一审中红鼎公司与国投公司均将《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作为证据提交,且发表了质证意见,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其次,本案一审中,国投公司也提交了该份证据,红鼎公司和产权市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未表示异议;再次,金马甲公司在原一审中给一审法院的答复中亦称,每次网络竞价活动的规则约束体系,由《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组织方《交易须知》及其他相关规则文件等共同构成;最后,从名称上看,《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相对于《金马甲竞价大厅使用规则》而言,应为适用于网络竞价的特别规则,二者并不冲突。故虽然二审中红鼎公司与产权市场对于《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之前的质证意见,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应当认定《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是案涉网络竞价交易规则的组成部分。关于应否适用拍卖法问题,本院认为,网络竞拍是拍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其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在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拍卖法》的一般规定。
二、关于是否存在计时器在倒计时至19秒时停止计时这一事实的问题
本案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是否存在计时器停止计时的事实存在争议。但产权市场在与国投公司产权转让服务协议纠纷仲裁案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确认倒计时停止19秒是事实,本案二审庭审中产权市场亦认可交易当天由于出现争议曾组织各方协商。结合伟业公司2011年9月21日委托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致函产权市场和2011年12月5日伟业公司再次致函产权市场就计时器停止计时问题提出异议的事实,以及国投公司向产权市场致函称由于竞价过程中竞买一方计算机出现故障,对于当日的竞价结果不予确认的事实,应当认定在案涉网络竞价交易过程中,存在倒计时停止计时的事实。红鼎公司与产权市场虽辩称这一事实并不存在,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于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计时器停止计时是否导致诉争交易不能成立的问题
根据《金马甲网络竞价操作须知》,限时竞价阶段由多个竞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竞价周期为3分钟,竞买人有权在3分钟完整竞价周期内进行新的报价。《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一)金马甲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组织方网络出现故障的;……(四)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本案中在案涉69号标的物进行网络竞价时,伟业公司在限时180秒的竞价阶段,其计算机页面计时器在竞价倒计时至19秒时停止计时,在产权市场工作人员进行处置时,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伟业公司致函产权市场称,在限时竞价阶段,计时器停止读秒,致使伟业公司在剩余的19秒期限内丧失了竞价机会。虽然,原一审中,当事人提交樊强的书面证言称,竞价人伟业公司反映后,樊强及时指出该停止现象不影响其竞价,并询问是否继续竞价,其表示不再竞价。但樊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且其系当时指导伟业公司进行诉争网络竞价交易的产权市场工作人员,与本案当事人一方产权市场有利害关系,其所做证言与伟业公司函件内容相冲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金马甲公司和北京国研科技公司书面答复称,19秒停止现象是互联网一种迟延现象,不影响加价操作,通过加价操作,可瞬时恢复正常。但产权市场在二审庭审中称,本案中的计时器停止计时现象属于异常现象,是产权市场使用该系统出现的第一次系统延迟,同时承认并未对竞买人如何应对该种突发情况进行培训。故即使如金马甲网络公司所称此种现象并不影响正常加价,但伟业公司对于出现该种异常情况时仍能正常加价以及如何操作并不知情。在伟业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红鼎公司和产权市场主张该计时器停止计时现象在事实上不影响交易进行,依据不足。本院认为,网络竞价交易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的特点,其交易规则具有严格性,产权人、竞买人、竞买组织方均应严格遵守。本案中,在存在计时器停止计时这一事实且伟业公司和国投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事实导致交易未能充分竞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停止计时现象致使案涉交易未能实现充分竞价。
金马甲公司在书面答复中还称,本案竞价活动中出现的网络延迟不属于故障范畴。金马甲公司为案涉网络竞价活动提供网络服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对案涉交易中出现的计时器停止计时现象是否属于故障所作的说明和解释,证明力较低。并且,无论计时器停止计时现象是否属于故障,案涉交易均违反了“限时竞价阶段应当给予竞买人完整的竞买周期以实现充分竞价”的交易规则。原审判决在认定停止计时现象不属于故障问题的前提下,认定案涉竞价结果合法有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案中,虽然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但因案涉交易违反交易规则,未能形成有效承诺,对于国投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交易未能成立。红鼎公司所称产权市场为国投公司代理人,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对国投公司具有约束力以及红鼎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国投公司关于本案交易无效,买卖合同未成立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86489元均由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雪楳
审判员阿依古丽
代理审判员高燕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