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9月9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76次会议、2019年 9月 12日由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 月6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 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问题提出请 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对于未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告 知人民检察院公告后再行提起诉讼。

因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 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人民检 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