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 年5 月 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 年7 月20 日起施行。

  2019 年7 月8 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法释〔2019〕11 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 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 年7 月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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