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
案例1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
后本案指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偿还20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执行法院多次劝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偿还5000元,此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决定书,将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万元现金和一辆汽车。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清偿。
(二)典型意义
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被执行人为恢复其商业信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虽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存在困难,但其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积极承担了责任和义务。
案例2
郭红某与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郭红某诉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郭淑某赔偿郭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由于郭淑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郭红某于2012年1月1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除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其送达了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但被执行人始终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但出于保障被执行人生活需要,执行法院未能采取强制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于2013年10月24日面向社会开通。通过该平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及相关信息可以对外公布,郭淑某也在名单之列。郭淑某感觉到了舆论的压力和信用惩戒的风险,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执行。此外,执行法院通过刚刚成立的涧西区网络化执行联动指挥中心,与辖区工商、税务、房管、国土、银行等多家单位形成了执行联动,迅速查到郭淑某另有一套房产被隐匿。得知此信息后,执行法官立即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并告知郭淑某尽早履行法定义务。后郭淑某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款项主动交至执行法院。
(二)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成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布,有力震慑了失信行为,打击了各种妨碍、抗拒执行以及规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指挥中心为执行联动搭建了平台,通过发挥网络化的执行联动效应,人民法院能够及时获取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障案件顺利执结。
案例3
北京某汽车装饰中心等50余人与北京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0年起至今,北京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有大批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标的额高达4000余万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线和其他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未尽到保管责任,造成部分查封财产毁损灭失。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封财产已失去变现条件。之后,执行法院多方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长期下落不明,拒不到庭报告财产。众多申请执行人对此十分不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出台后,申请人之一北京某汽车装饰中心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经过审查,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京华时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法制晚报》、《新京报》、《北京晚报》进行了曝光。之后,北京电视台《都市晚高峰》、《法治进行时》、北京广播电台《北京新闻》、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等媒体也进行了报道,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凤凰网等几十家网站纷纷转载。被执行人看到相关报道后,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和舆论压力,主动与执行法院联系,并派代理律师到法院核实其未履行案款数额,表示会尽快通过多种方式履行义务,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申请执行人通过媒体看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后,专程向执行法院寄去感谢信,对执行法院的工作表示了理解。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被执行人作为企业,迫于社会压力,为维护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主动向执行法院表示尽快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案例4
郑彦某与郑庆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郑彦某与郑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郑庆某于2012年7月19日即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郑彦某10 000元,余款23 93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
然而,郑庆某除签订调解协议时给付的10 000元外,余款23 930元并未按协议如期履行。2013年4月22日,郑彦某向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更不依传票传唤到庭接受调查。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在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400元予以强制扣划,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曾向某客户出售过一批兔皮。为此,执行法院决定以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
后执行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皮毛市场行情看好,为把生意做大,被执行人正在办理银行贷款和公司注册登记手续。针对上述情况,执行法院向枣强县各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送达了《枣强县人民法院不予办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事项建议书》,建议有关机构和部门在该案未执行结案前不为被执行人办理贷款业务和公司登记等事项。2013年8月20日,被执行人郑庆某来到执行法院,称因自己的失信行为,银行不同意向其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也已停止为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同年8月2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庆某一次性给付郑彦某货款20 000元(含执行法院自信用社强制扣划部分),余款郑彦某自愿放弃。此案最终顺利结案。
(二)典型意义
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功能和效果的一个重要渠道。本案被执行人正是由于在贷款、开办公司等方面受到了限制,导致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社会生存空间被挤压,于是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了义务。
案例5
李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偿还杨某借款1 340 547元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遂于2013年9月5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房产、股权,并告知其如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对外公布,将对被执行人的出行、信贷、经营活动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得知这一法律后果,正在办理出国签证的被执行人李某为避免对其日后出国、出境造成不利影响,遂于国庆节期间四处筹措资金,国庆假期结束当日便主动找到执行法院,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使其感受到来自日常生活、商业往来等各方面的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彰显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