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公安机关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更好地发挥拘留所在保障司法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职能优势,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合力解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总结、吸收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161116

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维护司法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和促进解决执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被司法拘留人全面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社会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创新之举。为全面规范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方式和程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政法工作新形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拘留所条例》,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双方职能优势,共同探索新形势下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科学方法和有效路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纠纷,及时消除不和谐因素,确保司法拘留措施和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解决执行难和平安中国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依法拘留、及时收拘。人民法院根据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违法行为性质和具体情形,确实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拘留决定并将被司法拘留人送交指定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对于符合收拘条件的被司法拘留人,应当及时予以收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依法管理、有机衔接。拘留所依法开展管理教育工作,以促使被司法拘留人消除对抗、服从管教、确保安全为前提,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目标,积极主动开展教育和化解工作,尽力而为,重在成效。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司法拘留的每个环节都应当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司法拘留工作顺畅有序开展。

——相互沟通、协同配合。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应当依法履职,相互沟通、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强化落实、优势互补、注重细节。

——维护权益、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督促履行、案结事了。对于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过程中,应当本着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原则开展说服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依法督促被司法拘留人履行相关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工作机制

(三)协作联动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应当针对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并指导辖区范围内的市、县、区法院和公安机关尽快建立协作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就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问题,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相互之间定期交流,互通有无、形成共识。

(四)联席会商机制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被司法拘留人收拘、管理、教育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展情况,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会商研究,共同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总结工作。

(五)信息共享机制

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点对点”专线,作为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信息网络通道,实现对被司法拘留人基本信息、案情等方面的信息共享。逐渐实现远程视频谈话与会见,便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拘留所工作人员、被司法拘留人及其家属通过远程视频对话,开展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

(六)动态反馈机制

拘留所应当将被司法拘留人的日常表现、认错悔过、履行意愿、矛盾化解工作进展等情况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相关解除拘留手续。

(七)应急保障机制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制定被司法拘留人应急预案,对于在拘留期间发生突发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安排,快速化解,确保安全。

三、化解程序

(八)全程化解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人员,在办理拘留手续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做好被司法拘留人说服教育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争取被司法拘留人认错悔过,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所内设置矛盾化解工作室和心理咨询室,建立被司法拘留人矛盾化解台账,对化解矛盾过程实行全程留痕,形成完备的矛盾化解档案。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或留有音频、视频资料。

(九)拘留衔接

拘留所应当简化司法拘留手续,提高收拘效率。对人民法院已经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的行为人依法快速办理收拘手续,确保衔接工作顺畅。拘留所应当与相关医院建立针对被司法拘留人体检的绿色通道。拘留所发现已收拘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宜拘留情形的,应当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拘留,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回复拘留所。

(十)案件对接

人民法院将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时,送拘人员应当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纠纷的焦点、重点,并提供相关案情材料、承办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拘留所应当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情况,按照矛盾化解工作规范要求,明确矛盾化解责任人和参与人,制定矛盾化解具体实施方案。

(十一)教育疏导

收拘后,拘留所管教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首次谈话教育,把握矛盾化解的黄金时间和最佳契机。要坚持耐心释法,循序渐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因案施策,因人施教,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引导和情感关怀。人民法院在拘留期间,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拘留所或者通过视频连线,与被司法拘留人进行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履行意愿,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争取矛盾纠纷早日化解。

(十二)分类化解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司法拘留人矛盾纠纷的性质、影响、危害程度和化解难度,实行分级分类化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被司法拘留人有悔改表现、化解难度较小的矛盾纠纷,可由管教民警专门负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拘留所领导牵头负责,管教民警具体实施。必要时,拘留所可以引入社会资源和专业机构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疏导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协同拘留所专门针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十三)跟踪回访

对达成和解协议并被解除司法拘留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可以派人跟踪回访,巩固矛盾化解成果,督促行为人按期履行义务。需要拘留所派员参加的,拘留所应当积极配合,指派参与矛盾化解的民警参加回访。

四、工作要求

(十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履职,密切协作,积极构建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联动机制,共同承担好保障拘留所安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法院执行难、促进和谐稳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

(十五)完善机制、规范运作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对被司法拘留人的拘留措施审批程序,制定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的操作规范,并不断在实践中总结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十六)明确责任、加强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将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加强矛盾化解队伍建设,强化对矛盾化解工作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拘留所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十七)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定期评估矛盾化解工作成效,不断改进和提高矛盾化解工作能力和水平,培养和发现先进典型,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外宣传,树立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