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
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7号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