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

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7〕7号

(199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3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1月20日起施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刑一请字〔1997〕2号《关于第二审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全部指定辩护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