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

“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通知

法发〔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请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构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参照办理。

特此通知。

20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