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曾于 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
199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