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
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此复。
19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