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

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01〕2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 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