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
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01〕2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 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