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法释〔2000〕41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