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由本罪的犯罪对象所决定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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