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

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2003〕13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