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
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法〔2003〕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