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
瓦列里耶维奇等抢劫、脱逃案
被告人: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男,25岁,俄罗斯国籍。1993年3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克里米诺克·奥列格·维克托洛维奇,男,22岁,乌克兰国籍。1993年3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成。
被告人:舍夫佐夫·杰尼斯·瓦列里耶维奇,男,22岁,乌克兰国籍。1993年3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清文。
被告人:莫斯卡连科·米哈依尔·阿那托里耶维奇,男,20岁,俄罗斯国籍。1993年3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凡旭、秦亚东。
上列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等四名被告人因抢劫、脱逃一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翻译徐忠心、赖天荣、王松亭、马春茹等参与下,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克里米诺克·奥列格·维克托洛维奇、舍夫佐夫·杰尼斯·瓦列里耶维奇、莫斯卡连科·米哈依尔·阿那托里耶维奇于1993年2月2日随一民间旅游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进入中国境内,并于2月7日到达哈尔滨市,住在北苑饭店324房间。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在哈尔滨中外民贸市场以美元非法兑换人民币时,结识了被害人齐玉庭(男,22岁)、张晓成(男,27岁)。两名被害人通过被告人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又认识了被告人克里米诺克·奥列格·维克托洛维奇、舍夫佐夫·杰尼斯·瓦列里耶维奇、莫斯卡连科·米哈依尔·阿那托里耶维奇。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在与两名被害人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过程中产生抢劫之念,经其提议,另外三名被告人同意。四被告人经预谋后,克里米诺克·奥列格·维克托洛维奇购买了作案用的绷带、胶纸带。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莫斯卡连科·米哈依尔·阿那托里耶维奇为掩盖真实身份,谎称本人护照被扣,通过在哈尔滨工业大学留学的俄罗斯人安立特·艾图阿尔特·维克多维奇,借用了在哈尔滨市旅游的两名外籍人护照,又在北苑饭店租下410房间。1993年2月24日中午,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让其他三名被告人集合在410房间等候,便独自去中外民贸市场,找到了齐玉庭、张晓成后,以兑换美元为由,将二被害人骗至北苑饭店410房间内。入室后,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即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勒住齐玉庭的脖子,持尖刀相威胁,舍夫佐夫·杰尼斯·瓦列里耶维奇将张晓成双手扭到背后;莫斯卡连科·米哈依尔·阿那托里耶维奇堵在门口望风,然后,克里米诺克·奥列格·维克托洛维奇用绳子将张晓成的手脚绑上,用绷带堵嘴,又用胶纸带将张晓成的嘴封住,从张晓成的夹克衫兜里抢走人民币2.1万元。舍夫佐夫·杰尼斯·瓦列里耶维奇将齐玉庭的手脚绑上,用绷带将齐玉庭的嘴堵上,用胶纸带将齐玉庭嘴封上;莫斯卡连科·米哈依尔·阿那托里耶维奇在齐玉庭的身上抢走人民币1.92万元。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持刀威胁齐玉庭不许报案。尔后,四被告人乘出租车逃往黑龙江省大庆市。2月26日,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捕获,羁押于黑龙江省公安厅看守所。所获赃款全部收缴,已返还被害人。
1993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掰弯监室窗户上的铁栏,从看守所脱逃。4月19日,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在江苏省南京市兴卫村车站被捕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齐玉庭、张晓成对四名被告人的指认及对被抢经过陈述证实,且与四名被告人供述相一致;有证人安立特·艾图阿尔特·维克多维奇的证言,证实借护照为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租用北苑饭店410房间的经过;有收缴的作案时使用的尖刀、绳子、绷带、胶纸带和收缴的赃款4.02万元人民币等物证;有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提供的封嘴用的胶纸带的断离痕迹与被告人逃离现场时携带的胶纸带的断离痕迹相一致的鉴定;有出租车司机李波的证言,证实用车载四名被告人去大庆市的经过;有南京市铁路东站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脱逃后被抓获的经过。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关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等人作为外国公民,进入中国境内后,本应遵守中国法律进行合法的旅游、商贸活动,但却在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的提议、组织下,经过周密的准备,以捆绑、堵嘴、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巨额现金,严重侵害了中国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四被告人有预谋地实施抢劫,符合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共同故意犯罪。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在犯罪中提起犯意并组织实施,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该被告人在被逮捕后,从看守所逃跑,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脱逃罪。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与抢劫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克里米诺克·奥列格·维克托洛维奇和被告人舍夫佐夫·杰尼斯·瓦列里耶维奇在抢劫中捆绑被害人的手脚,用绷带、胶纸带堵、封被害人的嘴,积极参与犯罪,但二被告人所起的作用与主犯相比,是次要的,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斯卡连科·米哈依尔·阿那托里耶维奇在抢劫中给同伙望风,在同伙将被害人捆绑以后从被害人身上将钱掏走,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上列被告人犯罪所使用的工具,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据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22日判决:
一、被告人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二、被告人克里米诺克·奥列格·维克托洛维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被告人舍夫佐夫·杰尼斯·瓦列里耶维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被告人莫斯卡连科·米哈依尔·阿那托里耶维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对本案扣押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尖刀、绳子、纱布及胶纸带予以没收。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服。沃尔科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以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和判刑过重为理由;克里米诺克·奥列格·维克托洛维奇以初次犯罪,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身体损伤,抢的钱如数返还,应从轻判处为理由;舍夫佐夫·杰尼斯·瓦列里耶维奇以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和判刑过重为理由;莫斯卡连科·米哈依尔·阿那托里耶维奇以认罪态度好和判刑过重为理由,分别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上诉人所提的是初犯、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身体损伤以及已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等事实,一审判决时已经予以考虑;抢劫的钱是在我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后,将其赃款收缴发还被害人的,并非被告人如数返还。再要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显属无理,不予采纳。原判认定四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13日裁定:驳回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等四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