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设立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

设立的人民法院

1993年1至3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2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5个基层人民法院,批准设立3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7个基层人民法院,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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