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
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法复(199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99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