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通知

法(办)发〔1988〕24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三届三中全会后, 最高法院先后向各地法院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及时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和《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上的报告已于10月28日发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三中全会的精神,现再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好三中全会精神,教育和引导全体同志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全面分析和认识当前的经济形势,提高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信心,振奋精神,坚决贯彻执行三中全会的各项决定。各地法院在贯彻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时,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二、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为中心,以抓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搞好刑事审判工作。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对利用权力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牟取暴利的 “官倒”,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要继续严厉打击,丝毫也不能放松,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

三、在坚持两个 “严打”的同时,要全面抓好各项审判工作。民事、经济审判要十分重视和认真依法审理好流通领域内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发生的各类案件。行政审判工作要依法审理好有关整顿经济秩序方面的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都要注意在审判工作中积极疏导在治理、整顿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磨擦和冲突,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突然事件发生。

四、要围绕治理环境、整顿秩序、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特别是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要大力加强这项工作。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譬如 “官倒”案件的政策界限等,要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对典型案例和成功的审判经验,应及时报告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要及时做出必要的司法解释和印发典型案例。

五、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监察、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按照三中全会 “五管齐下”的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各司其职,严肃执法,共同搞好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

六、中央一再要求党政机关清正廉洁,赵紫阳同志在三中全会上又再次强调了党政机关清正廉洁的重要性。法院队伍总体上讲是好的。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能否清正廉洁、公正执法,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心,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因此,必须坚持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做清正廉洁的模范。对少数违法乱纪的干警,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198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