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
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199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88)内法经请字第 6号《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只需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用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审理既要确认合同效力,又要对财产权益纠纷作出处理的案件,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无异议,且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用调解书,在调解书的认定是非责任部分写明合同的效力;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有异议,或者虽无异议,但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用判决书。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采取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四、我院 1984年9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方式 ”的意见,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作废。
199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