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批复
关于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引起运输合同
赔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交)复〔1989〕3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 1988〕127号函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对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先予赔偿的,由于投保额不足,保险赔款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则由承运人赔偿。
198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