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

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法(研)复〔1989〕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研字〔 1988〕第 45号《关于拐卖人口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84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幼女的年龄按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执行,不满十四岁的均为幼女。

198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