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
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法民〔1990〕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 1990)19号《关于在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199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