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 42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87年6月19日( 87)民复字第 14号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施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 “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此复。
1987年 12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