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的批复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

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是否适用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的批复

法(研)复〔 1988〕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87〕京高法字第 117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不服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 1986年10月24日下发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治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其他行政案件,包括不服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办理,不宜援引审理治安行政案件的 “暂行规定”。

此复

1988年 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