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批复
法(经)复〔1988〕2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87)鲁法(研)第 133号《关于指定青岛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5〕3号文件关于收案范围中所列 5—— 7类专利纠纷案件(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85年第1号)和法(经)发〔1987〕29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三种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87年第4号)的第一审法院。
此复
198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