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法(研)复〔1988〕2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7〕172号《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认为委托法院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函请委托法院进行审查。在委托法院作出审查处理意见的答复后,受委托的法院如仍有异议,可向委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反映,但对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即予以协助执行。

二、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如发现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函请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不宜自行裁定中止执行。

此复

198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