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人民法院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法(民)复〔 1985〕5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 85)字第 43号《关于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民事案件,发现确有错误如何予以纠正的请示》收悉。本院经研究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来函请示的问题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自行再审,不应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决定再审的裁定,无须撤销原裁定。经再审后,确定撤销原裁定的,即应在新的裁定主文中明确予以撤销。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