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可以放弃探视权。探望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即使男方自愿放弃探视权,该协议也是无效的。如果男方想要减少探望次数或者完全放弃探望权,需要与女方进行协商,并且需要得到法院的判决。但是,即使男方放弃了探望权,他仍然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为这是他的法定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是为了保障孩子与父母的联系和沟通,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非常重要。因此,即使男方放弃了探望权,也应该尽可能保持与孩子的联系和沟通,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