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订立者可以撤回其已生效的遗嘱。遗嘱人撤回遗嘱的方式主要包括明示撤回和默示撤回。明示撤回是指遗嘱人订立一个新的可以生效的遗嘱,在新订立的遗嘱中表示撤回先前所立的遗嘱。默示撤回则是指遗嘱人故意破毁已经订立的遗嘱,或者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都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另外,当存在多个不同的遗嘱时,如果其中涉及到的内容相互冲突或抵触,那么应该优先考虑和采用最新的遗嘱作为参考。这是因为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遗嘱订立者确实具备撤销已经确立的遗嘱的权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撤回方式和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不同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定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