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债务并不一定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承担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个人合伙债务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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