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被收养人的年龄,一般要求是不能超过十四周岁。然而,对于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已经删除了关于被收养人十四周岁的限制。因此,目前的规定是,只要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同时满足其他条件后,均可以被他人收养,即成为被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请注意,具体的收养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有收养意愿,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以确保您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