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条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因此,如果借条所涉及的债务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是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那么该债务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借条涉及的债务确实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该笔债务将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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