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一般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特别说明归一方所有的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精神损失费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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