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2019〕71 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请 示》(川高法〔2018〕320 号)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除外。
此复。
2019 年3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