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方式如下:
1. 如果涉及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那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如果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那么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如果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那么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如果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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