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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订立形式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遗嘱的订立形式有六种,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1.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 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 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请注意,各种遗嘱要想生效还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如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等。同时,立遗嘱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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