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人民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2019〕70 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请 示》(豫高法〔2018〕352 号)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一、同意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郑州市二七区、高新区、航空港区、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 50 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同意指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中原区、惠济区、上街区,巩义市、荥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 50 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此复。

  2019 年3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