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批复
法〔2019〕39 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请示》(苏高法〔2018〕233 号)、《关于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相关情况的补充报告》(苏高法〔2019〕26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
二、南京海事法院按中级人民法院组建,其上一级法院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职务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南京海事法院的机构编制、内设机构数量、领导职数等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批复》(中央编办复〔2019〕5 号)执行。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印章由你院收回并销毁,南京海事法院印章由我院制发。
2019 年2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