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捡到的弃婴并事实收养4年的情况,想要为其上户,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1. 如果收养人是在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可以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构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然后,收养人需要凭收养公证书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过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就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2. 如果收养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但没有收养公证的孩子,收养人可以凭单位、村(居)委会的证明、近亲属、居住地周围群众的证言材料或由公安派出所指定鉴定部门出具的“DNA”医学鉴定结果,直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3. 如果收养关系是在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那么收养人需要到其住所地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然后,收养人可以凭收养公证书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还需要持《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政策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收养人咨询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政策和办理流程,以确保能够顺利地为捡到的弃婴办理上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