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如果男方所欠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女方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男方所欠债务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则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规定,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债务性质、用途、金额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