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
法〔2018〕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为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试点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大反腐追赃追逃力度,深化刑事诉讼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再一次重要改革与完善。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修改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过优质高效的审判活动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施行,确保法律修改的目的、目标充分实现。
二、坚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一)妥善做好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工作。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有关程序性机制作出衔接规定。要准确把握法律修改内容,依法审理相关案件,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对监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
(二)审慎办理刑事缺席审判案件。准确把握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妥善审理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的刑事案件,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要注重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对中止审理或者被告人死亡的案件,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缺席审判。对辖区内第一起刑事缺席审判案件,要及时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三)注重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及时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真正实现刑事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全覆盖。要严格依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除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外,不得担任辩护人。
(四)积极适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前纳入改革试点的人民法院,要继续优化工作方法,没有纳入改革试点的人民法院,要立即着手实施。要准确掌握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坚持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完善证据制度,健全诉讼权利告知程序,促进公正和效率双提升。
(五)正确援引法律和适用有关规定。对于2018年10月26日以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应当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援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内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全文已由新华社授权在新华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将抓紧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行修订,保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施行。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之前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内容未作实质修改的,可以继续适用或者参照执行。
三、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修改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采取各种形式,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将所有刑事审判人员培训一遍。要学习新规定,研究新做法,领会新精神,学懂弄通《修改决定》的立法原意、具体含义和适用条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优势,与有关部门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宣传和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对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对遇到的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重大、疑难问题,要注意收集,及时上报。要支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修订工作。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