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裁判摘要】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担保人的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四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
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97号国际金融大厦东座十七楼。负责人:张子艾,该办事处总经理。...
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担保人为此所作的担保亦应无效。二、当事人之间虽明确选择了有关国际惯例作为双方委托信用证开证关系的依据,但该惯例在适用上是排除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开证法律关系的,应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南宁办。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负责人:及淑文,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宗伦,...
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对所属工作人员作出除名处理后,未收缴其工作证件,致使其继续使用该证件并利用原单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存款票证骗取他人存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商业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