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86)民请字第 4号《关于处理刘国柱、刘光辉与龙凤弟、霍路弟宅基纠纷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双方讼争的宅基地原为刘国柱所有。一九五一年,霍胜祥经刘国柱同意,在此修建房屋一幢。一九五二年,霍胜祥领取了政府颁发的房产所有证,其中注明 “此屋地系刘国柱所有”。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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