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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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法(经)复〔 1988〕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法(经)〔 1987〕 9号和〔 1987〕豫法经字第 12号关于乡政府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联营协议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农村乡一级政权组织政企分开的工作正在进行,许多乡政府实际上仍在行使着政府和合作经济组织的职权。因此,对乡政府与其他单位联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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