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法(经)复〔 1988〕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法(经)〔 1987〕 9号和〔 1987〕豫法经字第 12号关于乡政府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联营协议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农村乡一级政权组织政企分开的工作正在进行,许多乡政府实际上仍在行使着政府和合作经济组织的职权。因此,对乡政府与其他单位联营办...
#乡政府#协议#政企#无效#签订#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