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此复。1996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2004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